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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成功的离婚诉讼代理词,二点意见被法官采纳

发布者:戴少华|时间:2015年11月05日|14227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离婚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就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指派我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现结合原告的诉请、本案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发表一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中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其离婚。

    原被告与1996年登记结婚,结婚后被告在部队服役,原告在宣城市工作,二人过着二地分居的生活,沟通较少。2000年被告转业后,因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加上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被告同意与之离婚。

    二、婚生子xxx归被告抚养。

    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孩大学毕业,原因如下:

    1、被告在国家机关工作,收入高于原告,工作和休息时间固定,可以为小孩请保姆和家教,为孩子的成长提供更好的环境;

    2、在学习上,被告的文化程度高于原告,可以辅导小孩的学习,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与进步;

    3、小孩身体不太好,基本上每年都要去外地看病,被告作为一名男同志带孩子外出看病更合适;

    4、原告的某些性格和习惯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将小孩判给被告抚养。

    三、关于原被告共同财产的分割:

    1、原告在2004年11月8日前货币出资2万元,成为宣城市求新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该出资是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依上述的规定,被告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或对该出资额进行分割,被告可取得其中一半的财产即1万元,本案中,被告要求对2万元进行分割,即有1万元的财产权。

    2、关于被告转业费的分割问题。

    被告2000年转业时国家一次性给予被告4万元的转业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14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本案中,被告19岁当兵,具体年限为51年,年平均值为784.31元,原被告结婚14年,共同财产为10980元,4万元转业费中原告可分得5490元,被告可分得34510元。考虑被告已经在2002年买房时已经将4万元全部投入买房,所以,不在单独提出分割被告的转业费,列入

    3、关于房产的分割。

    该房产购买时价格是92000元,由房款由贷款4.9万元,被告将转业费4万元,家中存款3千元三部分组成,该房产目前价值30万元左右,有一下二种分割方式,请法院予以考虑:

    (1)、第一种分割方式:房产由9.2万元增值为30万元,增幅幅度为326.1%,4万元增值为13.04万元,3千元增值为0.98万元,4.9万元增值为15.98万元。

    ①、现有房产价值中,3千元增值为0.98万元,4.9万元增值为15.98万元,原被告共有财产为16.96万元,其中,原被告均应分得8.48万元;

    ②、现有房产价值中,被告转业费4万元已经增值13.04万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被告19岁当兵,以具体人均寿命70年计算,13.04万元除以51年,年平均值约为2556.9元,原被告结婚自1996年结婚,至今结婚14年,原被告共有财产为3.5797万元,原被告均应分得1.7898万元,也就是说13.04万元中,原告应分得1.7898万元,被告应分得11.2502万元。

    ③、综上所述,该30万的房产价值中,原告拥有10.2678万元的财产份额,被告拥有19.7302万元的财产份额,

    考虑原告用夫妻共同存款2万元购买的股份的出资额,原告的10.2678万元减去1万元,故实际应分得的财产为9.2678万元,在共同财产分割上,被告愿意贷款一次性支付给原告9.2678万元;或者原告支付给被告19.7302万元,该房屋所有权即归原告所有。

    (2)第二种房产分割方式:

    ①、房产价值30万元,先将被告4万元转业费减去,即26万元房屋价值在原被告之间分割,各得13万元;

    ②、房产价值中有被告4万元转业费,不计算投入购房中的增值比例,还是按4万元计算,被告19岁当兵,以具体人均寿命70年计算,年平均值为784.31元,原被告结婚14年,共同财产为10980元,4万元转业费中原告可分得5490元,被告可分得34510元;

    ③、原告应得的房屋价值为13.5490万元,被告应得的16.4510万元。

    ④、在原告投入的2万元股份出资额中,被告有1万元,那么,在该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分割中原告应得12.5490万元,被告应得17.4510万元。

    被告愿意贷款一次性支付给原告12.5490万元;或者原告支付给被告17.4510万元,该房屋所有权即归原告所有。

    综上所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转业所得的转业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除了小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外,均属于被告所有,因此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有二种计算方式,请法院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依法判决。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律师:戴少华

    电话:13955335171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九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离婚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就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指派我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现结合原告的诉请、本案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发表一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中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其离婚。

    原被告与1996年登记结婚,结婚后被告在部队服役,原告在宣城市工作,二人过着二地分居的生活,沟通较少。2000年被告转业后,因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加上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被告同意与之离婚。

    二、婚生子xxx归被告抚养。

    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孩大学毕业,原因如下:

    1、被告在国家机关工作,收入高于原告,工作和休息时间固定,可以为小孩请保姆和家教,为孩子的成长提供更好的环境;

    2、在学习上,被告的文化程度高于原告,可以辅导小孩的学习,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与进步;

    3、小孩身体不太好,基本上每年都要去外地看病,被告作为一名男同志带孩子外出看病更合适;

    4、原告的某些性格和习惯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将小孩判给被告抚养。

    三、关于原被告共同财产的分割:

    1、原告在2004年11月8日前货币出资2万元,成为宣城市求新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该出资是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依上述的规定,被告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或对该出资额进行分割,被告可取得其中一半的财产即1万元,本案中,被告要求对2万元进行分割,即有1万元的财产权。

    2、关于被告转业费的分割问题。

    被告2000年转业时国家一次性给予被告4万元的转业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14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本案中,被告19岁当兵,具体年限为51年,年平均值为784.31元,原被告结婚14年,共同财产为10980元,4万元转业费中原告可分得5490元,被告可分得34510元。考虑被告已经在2002年买房时已经将4万元全部投入买房,所以,不在单独提出分割被告的转业费,列入

    3、关于房产的分割。

    该房产购买时价格是92000元,由房款由贷款4.9万元,被告将转业费4万元,家中存款3千元三部分组成,该房产目前价值30万元左右,有一下二种分割方式,请法院予以考虑:

    (1)、第一种分割方式:房产由9.2万元增值为30万元,增幅幅度为326.1%,4万元增值为13.04万元,3千元增值为0.98万元,4.9万元增值为15.98万元。

    ①、现有房产价值中,3千元增值为0.98万元,4.9万元增值为15.98万元,原被告共有财产为16.96万元,其中,原被告均应分得8.48万元;

    ②、现有房产价值中,被告转业费4万元已经增值13.04万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被告19岁当兵,以具体人均寿命70年计算,13.04万元除以51年,年平均值约为2556.9元,原被告结婚自1996年结婚,至今结婚14年,原被告共有财产为3.5797万元,原被告均应分得1.7898万元,也就是说13.04万元中,原告应分得1.7898万元,被告应分得11.2502万元。

    ③、综上所述,该30万的房产价值中,原告拥有10.2678万元的财产份额,被告拥有19.7302万元的财产份额,

    考虑原告用夫妻共同存款2万元购买的股份的出资额,原告的10.2678万元减去1万元,故实际应分得的财产为9.2678万元,在共同财产分割上,被告愿意贷款一次性支付给原告9.2678万元;或者原告支付给被告19.7302万元,该房屋所有权即归原告所有。

    (2)第二种房产分割方式:

    ①、房产价值30万元,先将被告4万元转业费减去,即26万元房屋价值在原被告之间分割,各得13万元;

    ②、房产价值中有被告4万元转业费,不计算投入购房中的增值比例,还是按4万元计算,被告19岁当兵,以具体人均寿命70年计算,年平均值为784.31元,原被告结婚14年,共同财产为10980元,4万元转业费中原告可分得5490元,被告可分得34510元;

    ③、原告应得的房屋价值为13.5490万元,被告应得的16.4510万元。

    ④、在原告投入的2万元股份出资额中,被告有1万元,那么,在该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分割中原告应得12.5490万元,被告应得17.4510万元。

    被告愿意贷款一次性支付给原告12.5490万元;或者原告支付给被告17.4510万元,该房屋所有权即归原告所有。

    综上所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转业所得的转业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除了小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外,均属于被告所有,因此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有二种计算方式,请法院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依法判决。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律师:戴少华

    电话:13955335171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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