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勇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李佳诉李某全、刘某伟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江勇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573人看过

李佳诉李某全、刘某伟借款合同纠纷案

李佳与李某全原系同事,同为天津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9月13日,李佳与李某全签订个人借款还款合同,约定李某全向李佳借人民币60万元,期限1年,到期如数返还;还款期限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至2012年9月13日前还清,利率标准未作约定李某全将御景园2-4-902房屋作为还款抵押,抵押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李某全还清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款项及利率为止;李某全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主动偿还欠款及利率,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交付抵押物权证;李某全如因本身责任不按约支付李佳欠款及利息的,应负违约责任。后李佳以借款到期后,李某全、刘某伟拒不偿还为由,向法院起诉,诉请判令李某全、刘某伟连带偿还借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合同文本中,除双方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日期、抵押房屋名称等系手写,并在姓名及金额处按捺手印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李佳解释系交付60万元款项后填写,李某全不予认可,但未就签名及按捺手印的背景及缘由进行说明。


李佳账户记录显示,其于2011年9月6日自光大银行账户分三次取款10万元、8万元、2万元,共计20万元;2011年9月9日、2011年9月13日,自天津银行账户取款5万元、6万元,共计11万元;2011年9月13曰,自招商银行取款23万元。证人李立革出庭证实李佳前述期间自银行取款并交付款项的过程,但不知晓款项金额及收款人情况。


另查,李某全与刘某伟于2005年5月19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24曰,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载明:婚生女由男方抚养,男方同意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两套房屋,其中包含涉案房屋在内,都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债务。


2011年1月13日,李某全与案外人某装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李某全名下位于御景园2-4-902的房屋(即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工程款80007元、设计费11040元,该公司代收主材款。双方特别约定,李某全对其配偶及家属签字事项予以认可。装修期间,李某全及刘某伟均向该公司付款。刘某伟在客户结算单及2011年6月4日的住宅装修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物业公司保洁员证实,2011年6月涉案房屋装修完毕后不久,李某全及刘某伟夫妇即居住于此证人孙月君证实,2011年春节前,其至李某全位于涉案房屋的家拜年送年货,由刘某伟接待


涉案房屋系李某全、刘某伟2010年共同购买以李某全名义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贷款期限30年。2012年10月12日,刘某伟从其个人账户转款82万元至李某全账户,用于涉案房屋提前清贷。2012年12月4日,涉案房屋由李某全过户至刘某伟名下。


2011年11月16日、2012年3月,李某全因病两次入院治疗,刘某伟以夫妻名义在住院患者授权委托书、病情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件上签字


刘某伟系幼儿园教师。2012年7月25日,刘某伟工资账户现金存入404000元,是年该账户以工资名义每月入账不足2600元。2013年2月8日,案外人李会来(系李某全之堂兄)通过支票转账方式向刘某伟天津银行账户转款846000元。2013年9月8日,刘某伟农业银行账户入账12万元,2013年9月18日入账10万元、2013年9月24日入账10万元、2013年10月8日入账76万元,前述款项均以现金方式存入。至2014年2月,刘某伟的农行账户内资金频繁流转,其中,与案外人李会来的款项往来金额达20余万元。原审审理中,刘某伟就上述大额款项来源及资金往来背景,虽解释为系个人经营周转,但始终未明确具体商业内容、投资形式及利润构成。


李某全系案外人天津枫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0年8月20日)股东,工商登记其出资金额500万元,持股比例25%。枫禾公司经营期间有多个绿化工程项目结款,但其未能就其经营公司所得收入使用情况进行说明。刘某伟与案外人李会来,同系天津汇泰格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2年10月10日)股东,工商登记实缴货币出资额分别为35万元、30万元。审理中刘某伟并未就与投资相关的资金来源进行说明。


【审判】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滨功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由李某全偿还李佳借款本金60万元及相应利息;刘某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李某全、刘某伟提起上诉。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某全、刘某伟共同偿还李佳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伟提起再审申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刘某伟的再审申请。


【评析】法律帮办专业咨询:13833457000


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财产上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在此期间一方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从双方关系特别是财产所有样态来看。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在本案诉争借贷事实发生之前,李某全与刘某伟已然从法律上结束了婚姻关系,并且协议约定包括涉诉房产在内的两套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涉诉房产直到2012年12月份才完成过户手续。通过查明的事实来看,两人离婚后仍共同装修涉诉房产,装修费亦由李某全支付。刘某伟作为幼儿园老师,一直有与其身份不相匹配的财产收入。通过调取的医院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表明,两人离婚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可见,两人离婚后在经济和生活上均未实际分离,属于典型的“假离婚”。


关于其财产所有样态,由于两人在离婚后,财产一直未进行实际的析分。基于共有人之间有无共同目的以及共同目的的内容、共有财产对于共有人达成其共同目的的意义等因素来看,两人在离婚后,实际上仍以夫妻的模式共同生活,行使配偶身份带来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故而,两人的共同目的应该是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养育子女,互帮互助,双方具有继续维持家庭关系的目的性,且客观上也具有了共同生活的稳定性。而两人的财产共有现状,亦满足了维持家庭关系的共同目的之所需。两人财产事实上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即“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的所有权制度”,理应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