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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投资,男友将名下房产“卖”给女友,分手后却

发布者:戈红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215人看过


2016年2月,洪先生与孙女士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彼时二人是正在交往的男女朋友,洪先生将名下的一套房子出售给了孙女士,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孙女士向银行申请办理了188万元的贷款。在这之后到2017年,两人感情发生变化,最终分手,但房子一直由洪先生的家人居住。

这个买卖是假的,我们恋爱时一起做投资,需要资金周转,因为我本人没有贷款的资格,所以想出了假装卖房的办法——由她购买我的房子,然后向银行申请贷款,而且这笔贷款她也使用了。希望法院确认《房产买卖协议》无效,将房产变更回我名下。

因为洪先生需要用钱,决定卖房,当时基于两人的关系,我手头有一点存款,又有其他住处,所以答应帮忙,并且同意让他家人先住着。这是真买卖,我们两人已分手多年,他既然没有回购的能力,就应该把房子清空交还给我。

根据孙女士的陈述,购房款除了188万元按揭贷款,还应有122万元首付款。但法官核实发现,在签订买房协议之后,虽然孙女士有向洪先生汇款的记录,洪先生也有向孙女士汇款的记录,对于一笔笔款项的性质,孙女士没有办法厘清,也与122万元的金额无法吻合。在银行发放贷款之日,孙女士持洪先生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至银行分别向两名案外人转账,转账的金额共近188万元。孙女士承认其曾向其中一位案外人借钱,对该位案外人的转账系用于偿还其个人的借款而另一位案外人的银行账户也曾绑定孙女士的手机号码,孙女士也承认其使用该银行账户用于炒股。


因此,法院认定孙女士并未实际支付购房首付。另一方面,孙女士也实际使用了188万元按揭贷款,与其陈述的购房是为帮助洪先生个人解决资金问题存在矛盾。分手数年间,孙女士没有主张腾房,同样违背了正常的交易习惯。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双方通谋表示虚假意思的伪装行为,应为无效。审理过程中,洪先生表示,剩余的银行贷款其愿意承担,并向法院存入了相应款项作为证明。最终,思明法院判决《房产买卖协议》无效,在洪先生清偿贷款之后,孙女士应协助将房产登记至洪先生名下。考虑到两人均有过错,相关契税各承担50%。

房屋买卖属于重大交易,交易双方理应抱持审慎态度。购房前实地看房,认真谨慎签订合同条款,密切关注付款、交房等重要交易事项,均是房屋买卖中的正常交易习惯。而本案中,“买方”的种种细节均与正常交易习惯相悖。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并无真实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双方的《房产买卖协议》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

虚假买卖房屋存在很大法律风险,对于原产权人而言,名义买受人在过户后可能“假戏真做”,以产权人身份主张房屋权利;更有甚者,可能再对外出售、抵押房屋,原产权人面临无法收回房屋的风险。对名义买受人而言,如原产权人以其名义办理贷款后又拒不还款,名义买受人则要向出借人承担还款义务。(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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