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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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与海南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范佳琳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31人看过 举报

2020-07-1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唐X与被告海南XX公司(以下简称荣升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范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升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涉案三套房产(即亚希大厦1601室、1815室、1816室)产权过户到原告方名下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的代理人羊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方按每平米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亚希大厦1601室、1815室、1816室三套房产出售给原告,实际面积以房产证登记为准,购房总价款按房产证上总面积乘上单位价格计算;合同约定原告应先支付每套房5万元人民币的首付款,三套共计15万元人民币,余款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结清;被告则应在在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内将三套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原告在2016年7月11日上午9时许,通过转账的形式分两笔款,每笔5万元人民币汇入被告代理人羊XX工商银行账户上,共计10万元人民币;2016年7月22日上午10时许又将5万元人民币汇入羊XX工商银行账户;三笔汇款的所用皆是付款账号:×××,收款账号:×××。被告受托人在收到三笔房屋首付款后也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被告在收到房屋首付款后并没有如期履行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在已过去的十个月里,原告曾多次主张权利,但都没有得到回应。原告只有通过法律的途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将涉案三套房产(即亚希大厦1601室、1815室、1816室)产权过户到原告方名下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荣升XX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将涉案三套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证据2、XXX、《收条》、《收据》,证明被告已于2016年7月11日及2016年7月22日收到了三笔房产首付款,共计15万元;证据3、《委托书》、《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证明被告已授权羊XX就涉案三套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等事宜;证据4、《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涉案三套房产的面积及权属为海南XX公司所有。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3均有原件予以核对且与待证事实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证据1-3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4虽无原件予以核对,但与本院前往房产管理部门调取的材料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证据4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就涉案房屋相关情况向案外人羊XX进行核实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质证,原告对该份笔录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均予以确认,故本院对《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荣升XX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被告荣升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庭审调查及对证据的审查,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位于海口市XX1601房、1815房、1816房的所有权人均为被告荣升XX。2016年7月9日,原告唐X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将坐落于海口市XX1815、1816、1601室出售给原告;转让单价为每平方米3000元;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受托人羊XX支付首付款每套房5万元,三套共15万元(羊XX中国工商银行卡号:×××);被告负责将房屋所有权更改给原告所有。办理产权时所发生的相关税务费用等由甲方承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60日内被告将其三套房子房产权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6年7月11日、2016年7月22日向案外人羊XX支付购房首付款共计15万元。后羊XX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份,内容为:收到1815、1816、1601已收定金费壹拾伍万定金。被告荣升XX亦向原告出具《收据》两份,内容为:2016年7月11日收到原告交来亚希大厦1815、1816、1601买房定金10万元,2016年7月22日收到原告交来亚希大厦1815、1816、1601买房定金5万元。上述两笔定金合计15万元。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未果,遂成讼。

另查,2016年9月6日,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董XX向案外人羊XX出具《委托书》一份,主要内容为董XX委托案外人羊XX出售涉案三套房产,并授权羊XX代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收取售房款等事宜。

再查,2011年10月28日,被告将涉案的1815、1816两套房产出租给原告使用至今。涉案的1601房目前处于空置状态。经查询,位于海口市XX1601房、1815房、1816房所对应的产权证号分别为:HK325xxx号、HK325AAA号、HK325ccc至2017年7月26日,上述三套房屋状态为现房未抵押、现房未查封、现房无异议、房屋未限制、未关联期房。

本院认为,原告唐X与被告荣升XX于2016年7月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支付购房首付款后,被告应将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房屋过户后原告付清余款。现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首付款15万元,且涉案的1815、1816两套房产已交付原告使用,但被告未依约将涉案房屋办理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荣升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海南XX公司须将其名下的位于海口市XX1601房(不动产权证号:HK325xxx办理过户登记至原告唐X名下。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海南XX公司须将其名下的位于海口市XX1815房(不动产权证号:HK325AAA办理过户登记至原告唐X名下。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海南XX公司须将其名下的位于海口市XX1816房(不动产权证号:HK325CCC办理过户登记至原告唐X名下。

案件受理费18529元,由被告海南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佳琳律师于2015 年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深耕海南全域民商事法律服务至今已有 11 年,同时具备一线出庭诉讼、大型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海口
  • 执业单位:北京策略(海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60120151135482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保险理赔、劳动纠纷、土地纠纷
北京策略(海口)律师事务所
14601201511354820 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保险理赔、劳动纠纷、土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