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琼9022民督1号支付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屯昌XX公司与被执行人王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XX应向申请执行人屯昌XX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277298.6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059.4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9)琼9022执29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XX账户存款人民币281358.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王XX名下存款人民币33471.04元,主动缴交人民币32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0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屯昌XX公司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王XX名下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XX账户存款人民币281358.1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范佳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