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诉被告河南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以原、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处分自己权利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8.69元,由原告王XX负担。
范佳琳律师
发布者:范佳琳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诉被告河南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以原、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处分自己权利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8.69元,由原告王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