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恒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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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欺骗”行为能否成为离婚索赔的依据?

发布者:员恒亮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618人看过

咨询者问:律师你好,我是北京人,去年与老婆结婚。


老婆今年成功将户口从安徽老家迁入北京后,便起诉要求离婚,我跟她吵架后才发现她跟我结婚就是为了要北京户口。


她欺骗了我,我可以要求她赔偿我精神损失吗?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中没有婚姻欺骗这一项,法院不会支持这项损害赔偿要求。

延伸点评

为了金钱结婚、为了户口结婚,在现在这个浮躁的社会屡见不鲜,很多人在离婚时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


最近热播的日本律政剧《legal high》中,也出现了丈夫发现妻子曾经整容,觉得受到欺骗和背叛,难以接受,起诉要求妻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的剧情。


那么在结婚前,一方隐瞒了某些真实情况或作出虚假陈述,比如收入、财产、职业、学历、婚姻状况、身体状况(包括健康和容貌),配偶能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呢?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很明显,“婚姻欺骗”行为不属于上述四种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虽然现行法律不支持,但从法理上我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应该支持。一个人为婚姻家庭付出大量的金钱物质和心血情感,如果婚姻是建立在欺骗的基础上,或者因为欺骗而破裂的,那么受骗方应该得到补偿。


至于如何量化,是立法技术和司法自由裁量尺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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