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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条件放宽的情形

发布者:黎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535人看过

收养条件放宽的情形有三种,分别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生父母的同意收养继子女。

(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在这种情形下,收养条件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

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的限制;

4、可以收养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5、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这种情形下,收养条件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生父母的同意收养继子女。在下列情形下,收养条件可以放宽:

1、继子女的生父母即使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

2、继父或继母即使已有子女;欠缺抚养教育的能力;

3、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不满30周岁;

5、继子女即使是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6、可以收养一名或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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