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追索权利难。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往往未订立书面劳务合同,几乎都是口头承诺,大多属于事实合同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造成法院难以认定双方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追索权利难。
2、安全隐患险。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一般为个人,文化程度偏低,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专业的建筑从业资格,又大多从事高空作业等危险工作,安全隐患增加。
3、法律意识低。承包建房时,建房者认为只要在合同中约定发生安全事故由施工者承担,就不负责任,因此忽略了对建房施工的监督。
4、偷工减料多。施工承包人为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而偷工减料、违反常规操作,忽视安全问题,导致事故频发。
5、抗风险能力差。建房者、施工承包人往往均为农民,抵抗安全事故的能力较低,发生事故时无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获赔难,人民法院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