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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隐瞒病情但婚后治愈,妻子能否起诉婚姻无效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062人看过

[案例]

沈阳是某市一家房产公司的销售。2002年3月,25岁的沈阳经人介绍后认识了在本市一家超市工作的收银员,22岁的狄小月。 2002年5月10日,狄小月与沈阳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并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宴请了亲朋好友。2003年10月, 狄小月生下一个儿子。有了儿子之后,狄小月与沈阳在柴米油盐和锅碗瓢盆的生活中又多了孩子的欢笑与哭闹声。但是205年3月18日,妻子狄小月无意中了解到沈阳患有传染性乙肝,而且结婚前就患有这病。狄小月觉得沈阳在婚姻上故意欺骗了她,没有告诉她实情,心想不知道还有什么地方也欺骗了自己,而且越想越害怕,怕自己和孩子也都有乙肝。于是,同年6月20日,狄小月以沈阳患有传染性乙肝为由,起诉至自己居住地的法院,要求法院宣告她与沈阳的婚姻无效。

法院受理后,择日就案件进行开庭审理。沈阳提交了市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一份、检查报告单一份。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实了沈阳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狄小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

本案例中,法院要处理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判定狄小月和沈阳的婚姻到底是否是无效婚姻。而要判断是否是无效婚姻的关键是,沈阳是否符合我国《婚姻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第10条规定了我国大陆地区处理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其中第三神情形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所以,法院需要判断沈阳这样的情形是否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狄小月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沈阳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该结婚的疾病。而且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实没有明确规定乙肝是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根据被告沈阳提供的证据——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可知,沈阳婚后其肝功能正常。即使沈阳婚前患有乙肝,他婚后(目前)也处于正常状态(治愈),只是病毒携带者,这不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所以,原告狄小月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依据不足,诉请请求不成立。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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