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订立婚约后开始同居生活,女子因闹矛盾出走下落不明,男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婚约聘礼。2015年1月9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飞飞返还原告黄志平人民币40000元。
原来,黄志平与刘飞飞系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3年5月订立婚约,黄志平将聘礼62000元给付刘飞飞的父亲刘小龙,刘小龙将钱放置在刘飞飞包中,后刘飞飞将包带走。之后,黄志平与刘飞飞一起到广州打工并同居生活,后双方发生矛盾,刘飞飞不辞而别,并下落不明。黄志平找不到刘飞飞,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刘飞飞及其父亲刘小龙返还聘礼62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南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婚约未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黄志平给刘飞飞聘礼62000元是基于双方为缔结婚约关系而给付的,系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一方解除婚约引起财产纠纷,一方当事人接收另一方当事人的现金应当返还给对方。刘飞飞得到62000元,而刘小龙未得到此款,故该笔聘礼应当由刘飞飞返还。考虑到两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故刘飞飞应酌情返还黄志平40000元。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如家庭财产是共有的,合伙的财产是共有的。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2)共同共有。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主要形式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如房屋、家具、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等。对这些财产每个共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权利大小、义务多少的区分。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原则有:
①分割共有财产应充分贯彻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精神。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的范围、期限、方式以及分配方法等,都可通过协商决定。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就共有财产的分割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以由多数共有人和持有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决定。
②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的财产,以及隐匿的赃款、赃物当成共有财产分割。分割房屋要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③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守合同的规定,如果共有人之间事先订立合同,明确规定了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则各共有人应依合同的规定分割共有财产。(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