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3年4月的一天,廖桦前往重庆某著名风景区游览,进入景区后步行从峡谷的上游往下游方向行走。当行至景区中段时,由于栈道湿滑,廖桦不慎摔倒,造成左胫腓骨骨折。廖桦受伤后,景区工作人员立即对其进行了现场救护。随后,廖桦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
庭审中,景区负责单位表示,景区部分栈道路段系木板铺设,存在局部湿滑情况。对此,景区在栈道边设置了护栏,并在部分路段铺设了防滑铁丝网,但铁丝网并没有覆盖整个路面。出事当天天气晴朗,湿滑情况并不明显,廖桦摔伤主要与其穿高跟鞋徒步游览有关。
【法院判决】
北碚区法院一审以景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决景区负责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宣判后,景区负责单位不服,依法提起了上诉。
重庆一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景区内部分栈道系木板铺设,存在局部湿滑情况,虽然被告设置了防护栏,并针对部分路段铺设了防滑铁丝网,设置了警示标志,但铺设的铁丝网并没有覆盖整个栈道路面,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被告景区负责单位应对廖桦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廖桦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景区游览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廖桦在景区内穿高跟鞋行走,其自身存在过错,对其损害后果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