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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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债务是否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074人看过

【案情】

2012年2月17日,李某与何某签订了购买耐磨焊条的买卖协议,何某陆续从李某处购买耐磨焊条,一直未清付货款。截止2012年12月30日,何某共计欠李某货款166658元。何某与敖某系经依法登记的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购买了位于江西省芦溪县某小区的一套住宅并装修入住。李某称何某将焊条出售后的货款用于何某的家庭开支,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与敖某偿还所欠其货款166658元。

【分歧】

李某与何某之间存在买卖协议,李某按约定提供了耐磨焊条,何某应当按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而何某一直未付清货款,故何某应按照约定偿还货款,本案对此无异议。本案的分歧在于敖某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货款的义务。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何某的买卖合同纠纷发生何某与敖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敖某不能够证明李某与敖某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不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购买耐磨焊条的买卖协议系李某与何某签订的,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仅约束合同缔约方,虽然敖某与何某系经依法登记的夫妻关系,但因其不是本案买卖合同的缔约一方,故不应承担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敖某是否需要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关键在于李某与何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之债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问题。李某与何某之间的合同纠纷之债,发生在何某与敖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何某的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该解释的本意是为了明确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原则,并不能理解为在诉讼中应当直接判决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责任,其债务的共同承担方式,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体现。

合同相对性,指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新的要求。为适应现实的需要,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也做了相应的调整,称为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租赁权的物权化。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出租房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方继续有效。这是民法理论上“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是的依据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2、披露制度的确认。我国《合同法》第 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

3、债的保全制度。基于在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和债权人的期待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维护诚信原则,便自然地产生了债的保全制度,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一—代位权和撤消权。

4、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其法律特征为:(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参与缔约。(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利他合同一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此类合同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但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没有专门做出规定,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关系的一般法,理应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具体规定,还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本案例中尽管李某与何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共同之债并不在上述对合同相对性突破的范围,无法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敖某非该买卖合同缔约方,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买卖合同仅约束李某与何某,李某要求敖某承担偿还货款的诉求,无法可依。

综上所述,李某与何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之债构成夫妻的共同债务亦是不能构成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因此李某要求敖某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要求其承担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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