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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苦等男友刑满相聚 不合分手索财产被驳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912人看过

男友蓝某因触犯刑法被判刑,大龄女韦某圆不离不弃,苦等男友刑满释放再相聚,最终因性格不合分手,韦某圆向蓝某索要财产未果后,诉至法院。2013年2月17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审结了该起共有纠纷案件。

2008 年9月,韦某圆与蓝某相识相恋,同年11月同居生活。韦某圆到蓝某经营的超市上班,2009年2月18日至2012年12月2日蓝某因受刑事处罚在监狱服刑,刑满释放后与韦某圆生活。蓝某以向银行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一辆型号为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价值190,427.35元,按17%交纳增值税税额 32,372.65元,共计222,800元。

2013年8月,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韦某圆认为蓝某以个人名义购买的车辆,是用双方多年共同经营超市获利所购,购车款应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其对双方共同财产享有支配权和受益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小轿车价值 190,427.35元,交纳17%增值税额,共计228,000元。按财产总额的50%,即114,000元为韦某圆所有,车辆归蓝某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韦某圆主张分割与蓝某同居期间所购车辆价值的50%和交纳车辆增值税额的50%,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超市的盈利收入是双方的共有财产及被告用共有收入购买上述车辆。韦某圆在该案审理的过程中亦认可其对超市的经营没有任何资金投入,且认可其在超市上班期间每个月均领取有工资,故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了韦某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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