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江西省泰和县某花园小区业主刘某亮停放在小区岗亭门口公共停放处的一辆新购置的摩托车被人偷走。刘某亮发现摩托车被盗后,即向物业的保安反映,并且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调取了小区监控后,因监控摄像不够清晰,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导致一直未抓获盗窃人,业主刘某亮遂将某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物业公司赔偿其摩托车被盗损失。
【分歧】
对于物业公司是否要为小区摩托车被盗担责,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亮和物业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负有保护小区财产安全的义务,摩托车是停放在岗亭门口,小区保安在其摩托车被盗过程中未及时发现,且小区安装的监控摄像品质太差,不能提供清晰的监控摄像延误了破案时间,至今无法追回被盗摩托车,导致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物业已经尽到一般的管理职责,且物业公司并未向业主收取摩托在停放管理费,物业公司没有为其保管摩托车的义务,在物业公司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物业公司对业主财产安全应承担何种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作为管理企业,物业公司理应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基本的安全保护义务。但物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当判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刘某亮的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公共的停车处,物业公司并未对停放在该停车处的车辆收取停车费等费用,日常管理中只对该停放处车辆进行停放秩序管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对停放在该处的车辆安全并未作特别约定。因此,在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如果要求物业公司对业主财产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则会明显加重物业公司的责任,扩大其承担的义务范围。 其次,物业公司对业主财产被盗是否存在过错。物业公司毕竟不是公安,也区别于保镖,物业的保安义务应当是对小区整体的一般性的安全防范与注意义务。物业公司安排了正常的保安值班巡逻,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岗亭门口停放处摩托车被盗,可以认为物业公司保安存在一定疏忽,但物业公司保安显然不能对小区业主与其财产进行一一对号,逐个认识,在没有特别警示情况下,物业公司保安的这种疏忽与摩托车被盗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物业公司对业主财产被盗并不存在过错。因此,业主刘某亮主张财产损失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本案中,需要指出的是,物业公司应当完善小区各项安保设施维护以及加强岗亭值班管理,如提高监控探头的灵敏度,特别是是重要位置如小区大门、公共停车位等地方,这样既有利于日常管理也有助于公安部门在侵害发生后及时侦破。因此,如果凡是业主的财产权益遭受损害物业公司就应当赔偿,对其来讲显然也是不公平的;只有当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谨慎勤勉义务,也就是说其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