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2月12日张某豪带着三岁的女儿盼盼到邻居李某家打牌,盼盼独自一人在院里玩耍,后被李某家的公鸡把眼睛啄伤,花去医疗费2000元。双方因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张某豪遂诉诸法院。
【分歧】
对于李海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李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李海承担主要责任,张某豪承担次要责任。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公鸡系李海所饲养,作为公鸡的饲养人,李海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作为盼盼监护人的张某豪,理应预见到一个三岁的孩子单独玩耍所带来的潜在的危险,而张某豪并未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事情的发生,其亦未尽到监护责任,故李海应为公鸡伤人负主要责任,张某豪作为监护人,有疏于监护的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