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拦下骑摩托车的蔡某实施抢劫时,由于蔡某弃车逃跑,便将劫得摩托车骑走,后因怕蔡某告发便乘无人看见而将摩托车丢在路边。张某路过时,见摩托车没锁,四周又没有人,便将摩托车骑车卖给他人,所得5000元价款占为己有。
【分歧】
拾得被弃赃物再出让他人 ,构成盗窃罪还是不当得利?
对此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涉案摩托车是因李某对蔡某实施抢劫后,怕逃跑的蔡某告发而弃之的脏物,并非失主遗忘的物品,且张某发现摩托车时并不知道摩托车停放在案发地点的原因,其将摩托车开走的行为不能看成“拾得他人遗忘物品”的行为,因此本案既不能以不当得利而适用民法处理,张某的行为也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二、张某在发现摩托车时,见车钥匙仍在,又四周无人的情况下,“顺手牵羊”而骑走摩托车,将变卖摩托车所得5000元价款占为己有。可见张某主观上具有秘密窃取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观客上已实施了盗窃行为,并已将所得摩托车5000元价款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因此,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