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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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非车辆所有人出售的车辆属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904人看过

案情:

张某红于2010年11月17日以到南京办事为由,向朋友李友礼借车,李友礼将其家2008年购买的QCJ7150A型轿车给张某红使用。2010年11月20日,张某红将该车以3.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伦,吴某伦当即付款2.8万元,约定剩余0.4万元等张某红将该车的相关手续提供办妥后再付。张某红在出售该车时仅向吴某伦出示了该车行车证、保险卡。李友礼见张某红借车不还又联系不上张某红,于2010年12月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0年12月11日,吴某伦按行车证登记的车主住址找到车主李友礼。李友礼告知吴某伦其车是借给张某红使用的。李友礼向公安机关报告了吴某伦找其之事,当日公安机关找到吴并询问该车的去向。吴某伦以无钥匙等为由,拒不提供该车的去向。该车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5.8469元。吴某伦具有车辆租、售信息中介服务资质。

评析:

关于吴某伦对该车属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伦对该车的占有属善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其占有为非法。认为吴某伦对该车属善意占有的理由是:吴某伦是在特定场所购车,且与张某红签订了购车协议,事后又找到该车的车主李友礼询问了有关情况,故对该车的占有属善意占有。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伦对该车的占有属恶意占有。恶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认为吴某伦对该车属恶意占有的理由是:吴某伦是具有车辆租、售信息中介服务资质的个体工商户。吴某伦虽在特定场所(自己具有车辆租、售信息中介服务资质的车辆经纪事务所)购车,但明知张某红不是该车的所有人,且也无相关证据证明车辆所有人李友礼委托张某红转让该车,且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即3.2万元)与张某红约定购车,在签订了购车协议后当即支付车款2.8万元。当公安机关向其询问该车的下落时,拒不提供该车的去向。故吴某伦对该车的占有属恶意占有,有构成犯罪之嫌疑。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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