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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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向原告父亲支付的款项是否视为偿还原告的借款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088人看过

【案情】

2010年初被告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原告廖某,2011年5月10日,被告陈某因计划投资开发房地产向原告廖某借款20万元,约定一年内还清借款。后因被告陈某开发不成功,2012年5月6日,被告陈某通过银行汇款12万元给原告廖某,同时出具8万元的借条给原告廖某,约定同年8月底还清借款。2012年7月,被告陈某支付原告廖某父亲卢国耀2万元。因被告陈某逾期未偿还借款,原告廖某多次追索未果,遂于2012年10月15日诉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另查明,庭审中,被告陈某称其支付给原告廖某父亲卢国耀的2万元应视为偿还给原告廖某的借款,其实际还应偿还原告廖某借款本金6万元;原告廖某否认委托其父亲卢国耀向被告陈某追索借款,认为被告陈某支付给其父亲的2万元不能视为被告偿还给原告的借款。

【分歧】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对被告支付给原告父亲的2万元是否应视为被告偿还给原告的借款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支付给原告父亲的2万元不能视为被告偿还给原告的借款;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支付给原告父亲的2万元应视为被告偿还给原告的借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廖某与被告陈某达成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廖某已按约将借款给付被告陈某,但被告陈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廖某要求被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对于原告廖某主张的利息,因其无证据证实双方在借款时约定有利息,故对原告廖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之前的利息不予支持,被告陈某应支付原告廖某自起诉之日(即2012年10月1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借款本金8万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被告陈某抗辩称其支付给原告廖某父亲卢国耀的2万元应视为偿还给原告廖某的借款,其实际还应偿还原告廖某借款本金6万元,因原告廖某否认委托其父亲卢国耀向被告追索借款,故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陈某支付给原告廖某父亲的2万元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陈某可与原告廖某父亲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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