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2月,朱某明租赁张某平的房屋,租赁期限为3年。2013年2月,租赁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朱某明继续租赁该套房1年,每月租金由原来的350元变更为390元,但双方未再行签订租房协议。同年3月,朱某明发现居住的房屋漏水,他准备到楼顶查看漏水情况。当他爬铁梯上去时,铁楼梯格子突然脱落,朱某明被摔倒在地,致其右小腿骨折和轻微脑震荡。朱某明共花费4万余元医疗费。
经鉴定,朱某明为九级伤残。朱某明与张某平多次商量赔偿事宜,但双方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朱某明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张某平赔偿其各种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断案法院认为:
虽然原告朱某明与被告张某平2010年2月份签订租赁合同的期限已满,但是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原、被告对房屋租赁已经对房屋租金进行了新的约定,即每月租金由350元上涨至每月390元,其他事项均按原来租赁合同执行,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成立并有效。
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成立并有效。房屋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使用用途。原告是房屋的使用人,原告欲往楼顶查看漏水情况,在蹬踏铁楼梯格子过程中,未查看其安全性能,致使其在蹬踏到第五格时铁楼梯发生脱落,造成其摔倒在地受伤的事故,原告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系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应对出租的房屋负有瑕疵担保责任。通往楼顶天窗的铁楼梯是房屋的一部分,在人正常蹬踏过程中脱落,说明该楼梯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与原告摔倒致伤的发生有直接联系,故被告亦对原告所受损害结果负有过错,其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具有过错,法院依据原、被告各自的过错,依法判决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30%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