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庞小姐与岳先生2002年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婚生子岳小某出生,户口上在岳先生老家广东阳江市。2012年二人协议离婚。庞小姐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岳先生名下,离婚时贷款尚未还清。离婚时,双方因房产分割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最后决定将房产给孩子。双方约定孩子由庞小姐抚养,房产归孩子所有,待孩子成年后过户至其名下。离婚后,岳先生仍与庞小姐及孩子共居一室,庞小姐多次要求岳先生搬走,岳先生却称自己是孩子父亲,有权居住在孩子的房产内,拒绝搬离。庞小姐对此十分无奈,欲撤销对孩子的赠与。
【律师分析】
成律师分析:庞小姐想撤销赠与,涉及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协议的效力及《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协议离婚后,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反悔的,可在一年之内就财产分割问题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但是如果要求变更、撤销的一方无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会支持该请求。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是可以撤销的,除以下三种情况例外:第一,赠与经过公证的;第二,赠与已经履行的;第三,赠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的。
从近年司法实践来看,离婚协议书中夫妻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之行为,不能简单依据《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来处理,而应当同时意识到该种赠与一方面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质,也就是说一般来说,夫妻将财产赠与子女往往是因为考虑到子女年龄尚小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夫妻在财富方面给与特殊的照顾。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民法的思想精髓所在。因此,离婚协议书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已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在无欺诈、胁迫等情形时,不应随意予以撤销。再者,离婚协议书与一般意义上的协议相较,存在重大区别。离婚不仅涉及人身关系,还涵盖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在当事人协议离婚的过程中,任何一个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均极可能导致双方最终无法达成合意。
综上,律师建议,将房产赠与非深圳户口的未成年孩子,因无法马上过户,所以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一方若反悔,可能出现很多纠纷。尤其是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如果这一方私自转移房产,那么离婚协议的内容很可能就不能实现,最后将严重损害另一方和子女的利益。所以订立离婚协议时,尤其面临处理重要资产问题的,当事人应向专业律师咨询,以便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