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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凤律师
执业资质:1291011**********
执业机构: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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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116人看过
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但与亲生父母的关系不一定会自动恢复。如果该养子女还没有成年,那么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自行恢复。如果该养子女已经成年,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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