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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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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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婚姻诈骗案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775人看过

[案情介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份,受害人王某某前来福贡县境内找媳妇时结识迪某某,便委托迪某某帮忙介绍姑娘。其间,阿某某、友某某、迪某某(上述三人已判刑)、叶某某(外号布腊此,在逃)、登某某(外号王吧登,在逃)经商量后,决定由阿某某冒充“愿嫁”的姑娘,由登某某、友某某、叶某某、迪某某分别假扮阿某某的“父亲”、“亲姐”、“表哥”、“叔叔”,进行婚姻诈骗。此后,迪某某将王意才带到腊竹底村施几二组余某某家中与阿某某 “相亲”,王某某如愿相中了阿某某。随后,登某某、友某某、迪某某代表阿某某的家人送王某某、阿某某至昆明。阿某某冒用友某某的名字与王某某在昆明签了婚前协议书后,王某某便从银行取出30000元,扣除五人从福贡到昆明的车旅费1900元后,向迪某某等人支付了“彩礼钱”人民币28100元,然后带阿某某回安徽省老家。途中,阿某某害怕到王某某老家后难以逃脱,于是趁王某某不注意从屯溪汽车站逃跑,后因人地生疏,身上无钱,恐果真被拐卖后难以回到福贡,于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在当地警方和民政部门的帮助下阿某某返回昆明,后又回到福贡家中。另查明,阿某某等人诈骗得逞后,阿某某按预先约定应分得赃款一万元(该款中的9000元由友某某代为保管,后又交由王某某保管,后王某某携款潜逃),友某某未拿到赃款。其余赃款由迪某某、叶某某、登某某、余某某瓜分。余某某分得赃款4250元,被抓获后其父批某某于2009年12月5日代其退还赃款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现金28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余某某在案发后能退回部分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余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释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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