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人民法院龙合人民法庭法官通过释法说理,使年近而立之年的陆某放弃了定娃娃亲的念头。
现年29岁龙合乡农民陆某,常年在外地打工,并稍有一点积蓄,但因为性格自卑和个性孤僻的原因,他一直都没有女朋友。上个月,陆某回到老家,偶然一个机会看到同村一年近8岁的小女孩非常可爱,甚是喜欢,遂产生了待其长大后娶嫁的想法。于是,陆某鼓起了勇气到女孩家中,与女孩的母亲说出了该想法。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女孩的母亲经考虑之后答应了陆某的请求,但前提是陆某要提前做个好女婿,承担起替小女孩养家的责任,外出打工所得工资要大部分上交岳母,若能如此坚持,待到女儿年满18岁时即可按农村习俗迎娶。
陆某先是十分高兴,但毕竟外出打工多年,算是见世面的人,这样做既怕人财两空,又怕触犯法律。为此,他就悄悄地来到龙合人民法庭,向黄卫民法官说出了自己隐情,询问是否能行得通。黄法官听后,告诉他:这是无知与幼稚的想法,虽然与女孩的母亲形成的口头协议未明显地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却违背了基本的公序良俗,把婚姻和爱情买卖化、交易化,甚至有涉嫌逼婚的嫌疑。因此,这样定娃娃亲是不对的。陆某听了黄法官的教育,彻底打消了定娃娃亲的念头。
结婚条件:
一、必备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六个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为转移,不许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办;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半自愿半包办的情况。“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和强调。前面的规定是从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规定是从反面加以限制。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双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龄,不得结婚;达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龄后才允许结婚。这样规定是有充分科学根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励晚婚、晚育。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并未对一夫一妻制作专门规定,但在总则一章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重婚。因此 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严格掌握这个条件,认真核实。申请结婚必须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的人,避免发生重婚。
二、禁止条件
1.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这是因为血亲很近的亲属间发生婚姻关系,会把某些肉体上、精神上的弱点、缺陷遗传下来,容易生出痴呆、智力和体力都较弱的后代。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关于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婚姻法并未一一列举,主要是指患花柳病和精神病的未经治愈者、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先天性痴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