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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理货员路口出车祸身亡 是否下班回家必经路 该不该认定工伤引争议(转载)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699人看过

食品商店员工杨某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被闸北区人保局认定为工伤。然而,食品商店认为交通肇事地点不是杨某下班回家必经之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近日,闸北区法院依法维持了区人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回放】

杨某和丈夫熊某都是来沪务工人员,熊某就职于某公司,居住地经常变化。杨某在食品商店担任理货员。去年7月29日14时45分许,当杨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时,在海宁路河南北路路口被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2月15日,区人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杨某现居住在沙虹路,下班回家途经海宁路河南北路路口;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但食品商店认为,杨某在员工登记表“在沪地址”一栏中填写的是“晋元路”,从商店骑车到该地只需2至3分钟。当日杨某14时下班,交通事故发生在14时45分许,且事故地点也非下班必经之路,因此可以推定杨某不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车祸,不应认定为工伤。杨某丈夫表示,杨某的居住地不应以早期办理居住证的登记地址为准,晋元路房屋早已被拆除,因此应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区人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以案说法】

问:如何认定上下班必经之路?

答:本案中,杨某作为一名随夫来沪务工人员,在上海租房,居住地经常变化实属正常。区人保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依职权核实了杨某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居住地址为沙虹路,而不是原先登记于公司的晋元路,杨某丈夫在诉讼中提供的居委会证明也印证了该事实。因此,应以实际居住地认定上下班必经之路。

【法辞典】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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