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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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借款披上委托理财“外衣”实为借贷关系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673人看过

由于股票买卖缺资金,陈雨与孟杰签了一份《证券抵押借款合同》,孟杰为出借方。想不到,合同只履行了4个多月,孟杰就抽回了资金。陈雨将孟杰告到普陀区法院,要求认定这份合同为委托理财合同,属合伙协议并应继续履行。

【案件回放】

股市老手陈雨与孟杰签订《证券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孟杰向陈雨有偿提供借款1000万元,划入孟杰股票账户,有效期为2010年1月25日至2011年1月24日,年息12%。到期后,由陈雨还本。同时作为抵押,陈雨也向该账户划入500万元。当账户总市值超过1725万元时,陈雨可自由提取超出部分资金;若账户总市值低于1350万元时,陈雨必须于次日补足,否则孟杰可对账户进行平仓。

合同履行3个月后,孟杰收到了陈雨支付的30万元利息,此后又过了一个多月,由于陈雨购买的股票因动向异常被媒体曝光,账户被证监会调查,且账户总市值持续低于1500万元以下,两次跌破1350万元,孟杰便于5月25日抛售了该股票,取回了自己的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120万元。

陈雨认为,双方是合伙关系,孟杰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伙性质,由双方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要求孟杰停止账户操作,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已支付的利息、预期收益及交易费等共计271万余元。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应确定为借款合同,应按借款关系处理双方权利义务,陈雨请求孟杰支付利息、预期收益等损失并无法律依据。考虑到孟杰的行为确已构成违约,导致陈雨丧失了减少损失的机会,法院最终酌情判决孟杰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以案说法】

问题一:双方签订的《证券抵押借款合同》究竟是何性质?

双方签订的合同,可充分反映出陈雨的融资动因,合同的约定实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了以借用资金及股票账户,并为确保出借方资金安全而设立担保和平仓权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故本案系争合同性质应确定为借款合同。

问题二:孟杰是否需要赔偿陈雨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虽然陈雨所购买的股票因异常被曝光而接受调查,但并不能说明该股票存在重大问题。且当账户总市值两次低于1350万元时,孟杰并未及时行使平仓权利,已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孟杰在平仓条件已消失且陈雨并无实质性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未进行告知即擅自平仓,构成违约。孟杰的违约行为导致陈雨丧失了减少损失的机会,从公平合理及保护合同守约方的角度考虑,孟杰应作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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