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为患者腰椎进行手术植入螺钉,一年后螺钉断裂。日前,济源市中级法院终审判令为该患者施行手术的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支付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09年3月31日,陈某因腰部受伤到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治,经诊断为腰椎骨折、第二腰椎椎体爆裂骨折并向后滑脱,同年4月2日该院为陈某进行了腰椎手术,植入了4枚螺钉,陈某于5月24日出院。一年后,陈某因腰部不适,到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拍X片发现植入的4枚螺钉中有1枚已经断裂。11天后,陈某入住洛阳正骨医院,在该院进行手术取出螺钉3枚,断裂的1枚未取出。
一审法院判令医院支付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医院不服,上诉于济源市中级法院。
法院终审认为,陈某在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腰椎手术,该院为其植入4枚螺钉,一年后,1枚螺钉断裂,因医院未能举证证明陈某腰椎内存在有其他螺钉,应认定断裂的螺钉即为该院植入;医院作为医疗单位,应对患者提供安全、风险小的诊疗方案,陈某手术一年后即出现植入螺钉断裂的情况,且该枚螺钉会永久留在陈体内,肯定对陈身体造成不适、精神上留下阴影,原判综合考虑造成的损害后果及该市所在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医院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无不当。中级法院遂依法判令驳回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