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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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纠纷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金融证券 |885人看过

  (一)票据法以票据关系为调整对象

  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具有私法上财产关系的基本特点,理应受私法调整。然而,票据关系又具备私法上物权关系、一般债权关系所不能有的特点,难以用 物权法 、债权法加以规范。为有效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制定票据法专门调整票据关系。

  票据法有广、狭二义。狭义的票据法,也叫“形式票据法”,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体系编制颁行的名叫票据法的法律。如中国《票据法》、《德国票据法》等。广义的票据法,又称“实质票据法”,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

  广义的票据法不仅包括名为票据法的票据规范,还包括其他法律中对票据的规定,如 民法 中可以适用于票据的规范(人的行为能力制度、代理制度、动产物权制度等)、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票据的规定(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票据纠纷的诉讼等规范)、 刑法 中有关票据的规定(如伪造有价证券罪)、公证制度中关于拒绝证书的规定、 破产法 中关于票据当事人受破产宣告的规定、 行政法 规和规定中关于票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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