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王某、宋某、吴某为武汉某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成立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了三个印章: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并制定了《武汉某某有限公司的管理文件》,该文件约定:……吴某负责保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印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后吴某因与公司其他股东在经营思路、成本分摊和利润分配等方面出现分歧,拒不交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印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运转致公司无法年检、客户付款无法进账等。迫于无奈,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
根据《武汉某某有限公司的管理文件》可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印章是由原告交给被告保管的,即原告是至少拥有该印章使用权的。原告是基于享有该印章的使用权而交给被告保管,因此原告基于享有该印章的使用权同样有权请求被告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
法定代表人印章属于私人财产不属于公司财产,公司没有权利主张。
公司要求被告交出这些证照需要有股东会的决议。
、现公司由邱某、王某、宋某控制,被告根本不能行使股东权利,现在原告起诉完全是个人行为,不是公司的行为……
通过法庭审判,最后,法院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