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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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票据的认定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金融证券 |1017人看过

无效票据的认定

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民法通则》、《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

一、下列情形,应当认定票据无效:

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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