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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纠纷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1548人看过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
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并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民法第一百二十条又规定:“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应该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我们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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