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效力后,该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时起婚姻才没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在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这种婚姻关系不论结婚的事实是否发生,结婚时间是否长久,婚姻关系被法律确认自始不存在,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不被法律所承认,在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前仍为有效。根据《婚姻法》第条的规定,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所谓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婚姻法》第三章所规定的夫妻间的人身权利义务和财产权利义务,具体包括夫妻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财产权、相互扶养的义务、继承权等。因此,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在人身关系方面产生以下后果: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