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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虚假登记不当损害责任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228人看过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是针对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引发的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的规定,属于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不动产登记所在地与不动产所在地一致。至于级别管辖,则根据当事人诉争标的大小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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