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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凤律师
执业资质:1291011**********
执业机构: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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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005人看过
根据《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关于具体的范围可以参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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