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7日,吴女士在律师的见证立下代书遗嘱,百年之后将名下位于黄浦区巡道街的一处房屋赠与其弟吴某的外孙金某。2007年2月13日,吴女士撒手人寰,由此引发了家人之间有关代书遗嘱效力问题的一场纠纷。
吴女士身前曾有过两段婚姻,1988年第一任丈夫去世,此后吴女士与齐某再婚并与齐某和前妻所生之子,即吴女士的继子小齐共同生活直至1998年齐某去世。由于吴女士身前未生育子女,因此当吴某以及小齐得知吴女士已立遗嘱将巡道街的房子赠与金某后,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判决确认遗嘱无效。
吴某和小齐在诉状中提到,金某出示的这份遗嘱既无吴女士签名也未捺印,所盖图章有伪造嫌疑,且吴女士身前曾与金某的母有过节,吴女士不可能将房屋赠与金某。
金某对此辩称,吴女士立下遗嘱是经过律师见证,且盖章也符合吴女士生活习惯。因此这份遗嘱完全真实有效,是吴女士生前意愿,自己有权获得遗产。
此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判决认定遗嘱无效。金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