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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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逃逸未撞车也要担责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交通事故 |273人看过

【案情】

  某日,陈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史某某的小车发生刮擦,后陈某未停车并加速逃离,史某某便驾车追赶。当两车超速驶至一主要交通路段时,因车速过快,陈某的摩托车与行驶在同车道上李某的自行车追尾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陈某当即死亡、李某受伤、摩托车和自行车毁坏的严重后果。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无证超速行驶撞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史某某超安全规范驾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违章行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陈某的家人向新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史某某赔偿因陈某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以自己的行为属自助行为,小车与摩托车和自行车追尾事故的任一车辆未相撞,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当,自己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审理】

前不久,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审原告陈某强、黄某嫦、陈某阳与原审被告史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由原审被告史某某赔偿原审原告陈某强、黄某嫦、陈某阳因陈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139,804.30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000元。  

【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民事自助行为是出于自然人的一种本能自我保护行为,但自助行为的实施必须依据侵害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界定行为的必要限度。如果超出了必要限度,救济不适当,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则要在造成损害的范围内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的逃离行为存在过错,史某某的追赶行为也存在高度的危险性,二人在前后的追赶行为中置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于不顾,放任危险的发生与持续,其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最终这一危险也造成了这次车毁人亡的悲惨事故,故二人应当对这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某在摩托车与小车发生刮擦后加速逃离,系造成史某某驾车追赶的起因,也是形成二人前后追赶以致损害人身和财产的主要原因;史某某驾车冲动追赶肇事者,以致陈某所乘摩托车与李某所骑自行车发生追尾相撞的重大交通事故,史某某没错变有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也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责任划分恰当。综合考虑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原因力,二审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肇事车主逃逸,被肇事车主应当立即报警,切不可盲目驱车追赶,以免造成更大的危险,而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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