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由其是协议离婚,双方往往并非完全依据法律的规定约定财产分配,而是根据协商情况以及双方对婚姻的态度进行谈判。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急于离婚,而另一方往往利用对方的这种心态,在财产分割方面“狮子大开口”,获得了绝大部分的共同财产。
那么,财产分割明显吃亏的一方,离婚后能不能以“乘人之危”的理由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
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乘人之危”下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仍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特殊情形下做出对自己不公平的财产分割决定,求得离婚或其它利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只有欺诈、胁迫情形下做出的财产分割协议才可撤销,并未规定“乘人之危”的情形。之所以未规定其它情形,是因为只有这两种情形是申请人在意识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对申请人是绝对的不公平。
第三:应充分尊重夫妻双方的决定。财产分割协议是离婚协议中的一部分内容,其中掺杂中较多的情感因素,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考虑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并以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为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一般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