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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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妻外遇暴力索赔,亲属协助被处刑罚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436人看过

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丈夫发现第三者后,与亲属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向第三者索要赔偿并取得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最终,令人同情的一方却站在了被告席。2月28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对陈X和张X作出判决,二被告人均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于X与丈夫陈X(另案处理)自2005年起夫妻关系不和,2006年与胡X相识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09年1月31日,陈X发现于X和胡X在于X娘家,于是带领弟弟陈X和妹夫张X来到于X的娘家寻找胡X。三人在于X娘家发现胡X后,先是对其拳打脚踢,后来陈X以胡X破坏家庭为由要求胡X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采取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胡X支付现金4万元。陈X威逼胡X说出银行卡密码,陈X从银行卡支取现金5万元。2月1日晚,尚未给付的1万元由于X提供担保后,胡X才被允许离开于X娘家。在此过程中,胡X价值人民币11893元的黄金项链和钱包内3000元现金被抢走。2月8日,陈X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将所获财物退还。2011年11月9日、11日,陈X、张X分别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陈X、张X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抢劫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二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具有过错,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其他的抢劫犯罪比较而言,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决定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故依法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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