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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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柱折断砸坏轿车所有人与管理人谁之过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023人看过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案情】

2012年6月22日晚,原告驾驶其自己的雷克萨斯牌轿车停放在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前南面停车位内。晚上23时许,该小区停车场内的一根灯柱折断坠落,砸中原告轿车车头,造成车辆损坏的事故。原告为此花去维修费13250元。原告认为,被告房地产公司作为该灯柱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的产业应当进行妥善的保管,负有保证他人财产不受侵犯的义务;而被告物业公司作为该灯柱及停车场的“管理人”,对其所管理的物业应当尽妥善保管的义务,负有保证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现因两被告没有尽到上述义务,致使原告的轿车被折断的灯柱砸中,造成原告的损失,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3250元。

【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房地产公司与被告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依法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物业公司不是灯柱的管理人,故在本案中不能成为赔偿责任的主体。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涉及的是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实体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涉案灯柱的所有人是被告房地产公司,而该公司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依上述法律的规定,原告的车辆维修费13250元应由被告房地产公司负责赔偿。由于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是否已将灯柱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尚存在争议,因此被告物业公司不宜被认定为涉案灯柱的管理人,故在本案中不能成为赔偿责任的主体。而且由所有人房地产公司先行赔偿原告的车辆维修损失后,可以与物业公司按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确定内部的权利义务,通过内部进行协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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