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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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审查中的司法技术辅助调解现场再现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审查 |1002人看过

【案例】:

黄某某,男,37岁,华容县东山镇人。 2012年因车祸致伤出现:左颞叶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左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在岳阳市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共行六次手术:第一次行颅内血肿清除术+左小腿切开减压+左胫腓骨切开内固定+血管神经探查术+清创缝合术;第二次行清创缝合+腓骨中下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下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胫骨骨折切开复位外固定术;第三次行清创+VSD负压吸引术;第四次行腓骨内固定取出术+清创缝合术+VSD负压吸引术;第五次行清创缝合+皮瓣整形+骨折外固定支架固定术+ VSD负压吸引术;第六次行清创+闭式引流术。住院九个月后出院。出院时因颅内血肿清除术后遗留左颞叶软化灶,因左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遗留左下肢缩短,左下肢软组织挫裂伤及多次手术遗留皮肤增生性疤痕。2013年4月28日经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分别以上述遗留的三个后遗症评定了三个十级伤残。因协商未果,之后向华容县人民法院起诉。

【异议】: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是本案的被告之一,在举证期内,向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书:认为黄某某的鉴定属个人委托,保险公司没有参与,程序不合法,而且伤残鉴定意见与伤情不符,特别是皮肤疤痕没有达到4%。

【鉴定审查】:

案件移送到本室进行立案审查时,本室技术人员经审阅相关资料后认为:符合启动重新鉴定条件,但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争议焦点不大,遂决定:先指派具有法医资格的本室技术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鉴定调解,如调解不成,再组织双方当事人选定重新鉴定机构进行对外委托重新鉴定。

【司法技术辅助调解】:

首先,了解案情。

本室技术人员召开双方当事人听证会,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了解到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左下肢软组织挫裂伤及多次手术遗留皮肤疤痕的面积是否达到4%,无其他争议。如果能达到4%,本案三个十级伤残就能成立,如果不能达到4%,本案就只有二个十级伤残。对于此案多一个十级相当于伤残在 10%的基础上可另加2%,折合赔偿金额按城镇居民伤残赔偿标准计算约8000元左右,也就是说本案争议标的只有8000元左右。

第二,调解前准备。

技术员了解了争议焦点后,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先对伤者进行现场检查伤情,我们采用最简单而又直接的方式“手掌法”对疤痕的面积进行测量,即一手掌面积为1%,经测量左下肢皮肤疤痕的面积确实达不到4%,然后从专业技术的角度做些解释,并帮当事人分析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利弊和可能出现的结果。

第三,调解。

针对焦点问题提出鉴定调解方案,即:动员伤者黄某某放弃一个十级伤残进行鉴定调解,伤者在听证会上经电话与家人沟通并同在场的律师协商后同意鉴定调解方案,保险公司也认可,然后,把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调解笔录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四,司法技术辅助调解与诉讼的衔接。

本室根据鉴定调解笔录,依法作出终止对外委托重新鉴定函结案,终止鉴定附鉴定调解笔录一并移送办案庭室给法官作为定案依据。达到双赢的效果。

【评析】:

首先,司法技术辅助调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16号)的规定。

该《意见》指出,“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极创新调解机制,努力提高调解能力,着力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为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同时《意见》还强调,要“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把调解主体从承办法官延伸到合议庭所有成员、庭领导和院领导等,建立覆盖全部审判执行领域的立体调解机制。”而司法技术辅助调解本着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不失为本室推出的一项创新调解机制的新举措。

第二,有效的遏制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大大的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该案争议标的小,如启动重新鉴定程序,首先,法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对于争议标的小而且又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的确不合算;其次,从选机构到鉴定结束,再到对新的鉴定意见的质证还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再次,启动重新鉴定,申请人还要预先支付鉴定费和因鉴定产生的差旅费等实际支出费用,这些都要算进诉讼成本的。工作经验告诉我们,随着时间的拖延,当事人花费的成本越大,矛盾纠纷日趋复杂。而鉴定调解,能够达到双赢的效果。

第三,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减轻了当事人的精神诉累。

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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