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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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劳而获图便宜监守自盗被判刑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997人看过

【案情】

被告人杨某(未成年人)原系府谷县智棋缘网吧网管(收银员)。2013年08月31日,被告人杨某利用从互联网上下载的一款名为“键盘记录器2.0”的黑客软件盗取了府谷县智棋缘网吧总管理员(柴学东)的账号和密码。2013年09月16日,被告人杨某被府谷县智棋缘网吧辞退。2013年 09月20日,被告人杨某趁网吧吧台无人,擅自登陆智棋缘网吧总管理员账号,为三张被丢弃在网吧的名为崔鹏、赵卫强、李宝华的身份证办理了会员卡,并为每张会员卡充值500元,共计1500元。2013年09月21日,被告人杨某以同样的方式为其哥哥杨鹏的身份证办理了会员卡,并为该会员卡充值两次,每次充值200元,合计400元。2013年09月25日16时,被告人杨某又以同样的方式为被丢失在网吧的身份证办理会员卡并充值200元。

【审判】

府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悔罪表现好,且盗窃数额不大,故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庭对被告人杨某的家庭状况和成长经历进行社会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到被告人家庭较困难,父母忙于生计,疏于对被告人的监护。被告人年龄较小,法制观念淡漠,是导致被告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其系原网吧工作人员的工作便利,使用黑客技术,非法获取网吧管理人员的账号,并为自己使用的上网卡进行充值。被告人这种不劳而获贪图便宜的行径,不但给网吧造成了经济损失,也使自己面临法律的严惩。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在庭审中,辩护人亦向法庭提交了关于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通过调查报告,了解到被告人家庭较困难,父母忙于生计,疏于对被告人的监护,被告人年龄较小,法制观念淡漠,是导致被告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故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对其依法宣告缓刑,适用社区矫正,希望他早日回归社会。未成年人的主要特点是独立能力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这就要求我们对他们一方面要积极施以必要的教育,另一方面则要注意给予必要的保护。保护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避免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仅仅是直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方面,而且是防止更多的未成年人受不良影响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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