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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停车被罚款车主告交警败诉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122人看过

田东县一车主因违法停车被处以150元罚款。他认为处罚过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交警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近日,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判决。

去年10月25日11时40分,辛某将自己的小汽车停放在标有“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交通警示标志的路段,被交警部门设立的监控设备摄录。两天后,交警部门向辛某发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告知其存在违法行为。

同年11月25日,交警部门向辛某下达处罚决定书,对辛某的违法行为处以150元罚款。辛某认为,他把车停在禁止车辆临时停放的路段虽然违法,但没有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没有造成交通堵塞的后果,交警应给予口头警告,而不能直接给予罚款。辛某向田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

近日,田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辛某的违法行为事实存在,交警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4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给予其罚款150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判决维持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

法理评析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4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四)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可见,机动车驾驶员有把车停放在禁止临时或长时停放车辆路段的违法行为就应受到处罚,并不以违法行为造成交通堵塞的后果作为处罚要件。辛某的违法行为虽未造成道路堵塞的后果,但他违法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交警部门便有权对其处以罚款。因此,法院判决维持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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