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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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爱好者瞬间贪念偷玉饰 获刑5年并处罚金1万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1266人看过

案件描述

书法爱好者瞬间贪念偷玉饰 获刑5年并处罚金1万

本是年轻有为、正处于事业上升期的书法爱好者薛某,却因为一瞬间的贪念,把自己送进牢房。近日,虹口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情回放

2011年12月,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员工打开装满玉石的展柜门锁,准备将展柜最下层的几件展品拿出来时,却吃惊地发现其中三件和田籽玉展品不翼而飞。公司负责人当即报警,根据负责人介绍,失踪的三件展品分别是手串、挂件和长管,估价总值近10万元。盛放展品的展柜平时一直紧锁,且钥匙由公司负责人保管,而案发后展柜门锁也依旧完好无损。警方调查时发现,虽不常来公司但却与负责人熟识的书法爱好者薛某拥有其中一件展品。薛某经传唤,便迅速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薛某喜好书法,她偶尔将自己的书法作品寄交各艺术品公司售卖,受害公司就是她寄售书法作品的公司之一。庭审中,薛某对自己的行为无比后悔,她说当天在该公司寻找新纸书写作品之时,无意中发现展柜门虽然关着却未上锁。看到展柜内三层展架上都是琳琅面目的翡翠玉石,她脑中闪过贪念,就心怀侥幸偷拿了下面一层最不显眼之处的挂件、手串等三件展品。展品拿回家后,她将其中一件饰品送给了男友,另外两件饰品则拿到外地低价出售。案发后,薛某在家属的帮助下主动退还了和田籽玉长管并退缴了销赃的违法所得。

以案说法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薛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能主动退还部分赃物并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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