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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晾衣架断裂房客摔伤致残 房东承担次责赔偿2.7万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人身损害 |455人看过

案件描述

外地来沪的晓凤租住在黄浦区的一处老式民房内。一天上午,晓风晾晒衣物时,窗外的木质晾衣设施突然断裂,晓风猝不及防从2楼翻出窗外摔成八级伤残。日前,黄浦区法院判决房东阿莉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房客晓风各项损失2.7万元。

【案件回放】

2009年10月,晓凤丈夫与阿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阿莉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晓凤夫妇居住,每月租金1000元。2010年1月12日上午,晓风和往常一样来到出租屋二楼的窗台边晾晒衣服。由于受到条件限制,房东阿莉只是在窗户外的下端装了个简易的晾晒设施,两端由铁三角架固定,上面则横放着三根木条晾晒衣物。

当时,晓凤用右手撑着晾衣架的第二根木条,准备左手将衣服挂到最远端第一根木条上,不料木条断裂,晓凤又急忙抓住窗户,谁想整扇窗户也发生了断裂,晓凤从2楼窗台跌落至地面摔伤。

晓凤认为房东没有及时对老化的木质晾衣设施进行维修,造成自己的人身损害,明显存有过错。于是,晓凤将阿莉告上法庭索赔30余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晓风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房东阿莉则承担次要责任,赔偿2.7万余元。

【以案说法】

晓凤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注意义务,遇困难时可借助辅助工具避免或降低危险的发生,如用晾衣杆等工作晾晒衣物。对本起事故,晓凤具有明显过错,理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而房东阿莉则应提供安全的居住生活条件,阿莉在窗外安装的三根木条曝露在户外,难免风吹雨淋造成腐蚀老化,如不及时修复加固,容易形成安全隐患,因此其对该事件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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