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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整理货物造成十级伤残 诉至法院获赔偿 转载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人身损害 |441人看过

案件描述

每次按商家的要求将所需面粉送至商家店内后,纪师傅都按照惯例顺便帮商家整理一下面粉的叠放次序。谁料,就在一次卸货后整理面粉货架过程中,纪师傅遭层层砸落的面粉袋压倒,竟造成十级伤残,光医疗费就花去4万多。找当事商家老板李某谈赔偿,李某认为跟自己没关系。无奈之下,纪师傅只得起诉至杨浦区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3万元。日前,杨浦区法院作出判决,李某应赔偿3.3万余元。

【案情回放】

从事食材批发经营的纪师傅在接到要求供货的商家老板李某的进货电话后,便开车前往该店送货。除了将李某需要的面粉从车上卸下之外,纪师傅还按照行业惯例,将李某所购面粉搬运至指定货架欲行堆放。由于见货架上原有面粉码放不齐,新购面粉无法上架,纪师傅遂动手先行整理货架上的面粉袋。就在他整理过程中,货架上面粉袋突然坍塌滑落,纪师傅躲闪不及,被压在层层面粉袋之下,造成左小腿多段粉碎性骨折,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经鉴定,纪师傅的伤情已经构成十级伤残。他出院后与当事商家 老板李某商谈赔偿事宜,但李某认为自己没有要求纪师傅帮忙整理货架,纪师傅受伤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纪师傅遂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

【以案说法】

杨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亦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帮工人的责任。纪师傅替李某整理货位,李某没有明确表示拒绝,而是接受了纪师傅的帮工活动,对纪师傅因帮工所受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纪师傅从事需要搬运装卸货物的职业多年,完全可以对货物堆砌是否存在危险作出职业判断,他未尽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也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法院认为,纪师傅自身的疏忽大意直接导致了本次伤害的发生,应当自行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本次事故30%的次要责任。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排除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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