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律师

  • 执业资质:1291011**********

  • 执业机构: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轻率的民间借贷 遭遇不当得利返还纠纷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1930人看过

案件描述

小古为了融资做生意,用自己唯一的房子作抵押向关女士借钱,并给关女士出具了卖房的全权委托书。后来生意不成只能卖房偿还关女士给自己的贷款,可是偿还后的余款却被借贷双方的介绍人黄先生占着不还。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介绍人黄先生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该向小古返还余款。此案反映出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风险,审案的法官向市民给出了提示。

[案情回顾]

2008年1月,小古通过黄先生的介绍向关女士借了20万元钱。小古和关女士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两人为此签了一份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合同中约定,小古用她在博兴路的房屋作抵押,如她逾期不还钱,关女士有权处分小古的房产来抵债。与此同时,小古还给关女士写了一份特别授权书,委托关女士代办上述房产出售时的签约、还贷、收款等事宜。

2个月的时间很快就过去了,因小古没能按约归还所借的20万元,介绍人黄先生就以关女士的名义委托房产公司将小古的房子以5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他人。在卖房的过程中,黄先生垫付了房贷款、中介费和税费共计20万元。房产登记变更前后,买家共向黄先生支付了23.6万元房款,并给关女士的账户划了35.4万元。在留下了20万元作为小古偿还的借款后,关女士让黄先生拿着自己的身份证,把多余的15.4万元转到了黄先生名下。

小古认为,59万元的卖房款减去还给关女士的20万元借款,再减去归还黄先生垫付的20万元钱,剩余的19万元应该返还给自己。可当小古要求黄先生归还这19万元时,黄先生却一口咬定,这钱是关女士给他的,和小古没有关系。无奈,小古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黄先生返还不当得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收取的19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归小古所有,于是判决黄先生还钱。可黄先生坚持认为这笔钱与小古无关,不同意归还小古,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审理中,法官了解到,本案的借款人小古和贷款人关女士原本并不认识,是黄先生一力撮合了这场“融资”。小古是因为做生意急需用钱才不得已把自己唯一的房子拿出来借钱;关女士手头的钱也是卖了自家居住的房屋给丈夫做肝移植手术后剩下来的,指望通过放贷赚点生活费。她们都没想到黄先生会占着房款的余款不还,形成这场官司。

[以案说法]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古与关女士之间产生民间借贷关系。因小古没能及时还款,关女士为实现债权而处理小古的房屋,符合两个人之间的约定。取得的房款在偿债后的余款应归还小古。现在黄先生将钱转到自己名下,并实际掌握了这笔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不当得利,应负返还责任。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通过大量细致的调查,法院终于理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给出了是非黑白的判断,权利人的权利得到了保护,同时这起纠纷也给人不少警示。法官提醒:“民间借贷通常是在熟识的亲友间发生的一种相互帮助行为。而在本案中,原本素不相识的两人仅仅通过中间人就轻易形成了大额钱款的民间借贷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大家都应对自己的权利义务谨慎考虑,尽量选择与自己没有利益冲突的信誉较好的介绍人,以防发生纠纷。当用于抵押借款的房产是日常居住或者唯一所有的房屋时,就更应深思熟虑,充分考虑自己能否承担资金链断裂后的后果。”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转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