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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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练大妈跑道倒走踩到足球摔倒受伤 法院判决伤者与踢球者均需承担责任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人身损害 |573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件回放】

杨大妈是一位晨练爱好者,每天清晨五点多,杨大妈都会来到离家附近的一所中学跑道上进行锻炼,她的锻炼方式就是沿着跑道慢走,正走一圈,倒走一圈交替。与杨大妈一同在学校操场上锻炼的还有其他一些居民,由于操场划分了诸多锻炼区域,那些居民便充分利用这些体育设施,有的打打乒乓球,有的踢踢足球。

2011年6月初的一天清晨,杨大妈像往常一样来到操场锻炼,正在她沿着跑道倒走时,突然脚上踩到了一个足球,杨大妈一时没有站稳,歪着向地上摔倒,情急之中,杨大妈下意识地用右手撑住了地,结果只听得“咔嚓”一声,杨大妈顿时觉得右手一阵剧痛。摔倒后,周围一起锻炼的居民都围了过来,只听人群里有人问是谁踢的足球,杨大妈只听见一个姓邵的大爷说是自己踢的。随后,杨大妈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杨大妈右桡骨远端骨折。在医院里,杨大妈报了警,警察通过向晨练居民询问,将踢球者锁定在了邵大爷身上,并给邵大爷做了笔录,笔录中,邵大爷承认自己踢过球,也承认杨大妈是被足球绊倒的。杨大妈根据警方的调查结果,向邵大爷以及足球的所有者王阿姨要求赔偿,却遭到拒绝,杨大妈便将两人告至法院。

庭审中,杨大妈陈述了事情经过,认为在该起事件中,被告邵大爷将球踢至跑道,导致原告踩到球摔倒,王阿姨作为球的所有人也存在看管不利的责任,因此两人都应当为自己的损伤承担责任,要求两人赔偿经济损失3万5千余元。被告邵大爷却否认了杨大妈的说法,认为当天清晨,自己刚进入篮球场,就发生原告摔倒的意外。当时球静止停在跑道上,原告手拿半导体倒行至放球的地方,距离球两米左右时,旁边正在锻炼的女同志告诉原告身后有球,原告于是急停并向后转,失去平衡,坐在了地上。邵大爷认为,自己并未碰过足球,原告也不是踩到足球摔倒,而是倒走向后转时发生意外,至于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邵大爷声称自己得了老年痴呆症,已经记不清楚了。被告王阿姨认为,事发时,自己正在做其他的锻炼,并看到邵大爷在篮球场上踢球,后有人摔倒,王阿姨当即跑过去看,当时周围的人和杨大妈自己都说是踩到足球了。王阿姨认为,虽然足球是自己带过来的,但足球是在其不知道的情况下被他人拿去玩,是邵大爷踢了足球,因此自己对原告的受伤没有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普陀区法院综合考量原告受伤的起因、经过、结果及当事人的主观意识,酌情确定由被告邵大爷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原告杨大妈自行承担40%的责任。最终,根据杨大妈的实际经济损失,法院判决邵大爷赔偿杨大妈6000余元。

【以案说法】

问题一:邵大爷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综合分析双方的陈述意见及相关的证人证言,可以确定球从篮球场方向滚至跑道,而当时邵大爷在篮球场,再结合邵大爷在公安部门关于其踢球及原告被球绊倒之陈述及被告王阿姨的陈述,可以认定是邵大爷踢球时,球滚至跑道,造成原告摔倒受伤,邵大爷是存在过错的。邵大爷在庭审中以“老年痴呆症”为由否认其在公安部门的陈述,并无依据。

问题二:足球所有者王阿姨是否应承担责任?

足球虽然是被告王阿姨带到锻炼场,但对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王阿姨作为球的所有人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于法无据。

问题三:杨大妈自身是否应承担责任?

杨大妈虽自称是在专门锻炼场所沿跑道标线倒走,但其显然忽略该场所并非单一、专门为“倒走”开放,可进行跑步、打球等各种晨练活动,杨大妈独自倒走被绊倒受伤,与其缺乏安全意识,独自倒走,无法观察、判断身后环境,无法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存在一定关系,此次摔倒,杨大妈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量原告受伤的起因、经过、结果及当事人的主观意识,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邵大爷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原告杨大妈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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