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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右手被玻璃割伤 学校管理存在疏漏被判担责五成 转载

发布者:刘金凤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人身损害 |248人看过

案件描述

自幼练习萨克斯演奏的少年倪某,本打算在音乐道路上有所建树,不料右手动脉被学校门玻璃割伤,神经受损。近日,杨浦区法院判令倪某就读的初中和甩门的同学钟某各担责50%,分别赔偿倪某4.5万元。

【案件回放】

倪某是某民办初中初三学生,擅长演奏萨克斯,曾先后获得上海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评定的“拾级、优秀”证书、上海音乐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颁发的“拾级”证书。父母对他寄予厚望,希望他借此在中考中获得加分,顺利考取沪上知名高中,甚至以后立足音乐界。

然而,不幸突然而至。去年5月7日,学校举行篮球比赛,因学校行政楼四楼计算机教室观战视线较好,倪某和钟某等几个同学便往那里走去,想抢个好位置。不料,走在前面的钟某随手一关门,跟在后面的倪某本能地用手一挡,门上镶嵌的大块玻璃被震碎,碎玻璃割伤了倪某的右手腕。经鉴定,倪某右手尺动脉割伤、右尺神经损伤,损伤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倪某的父亲将钟某和学校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等10万余元。

法院认为:钟某进入教室后不顾身后可能还有其他同学,大力关门,直接导致倪某右手损伤,应承担民事责任;倪某处于本能用手挡门,并无不当;学校在教学门上使用的玻璃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导致倪某右手被割伤,未尽到确保教学设施无安全隐患的义务,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分别赔偿倪某4.5万元。

【以案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判决钟某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显然不妥,学校也应为管理中的疏漏付出代价。按照《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规定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因涉案教室的门为双开玻璃门,门的大部分面积为玻璃,作为经常开关、震动频繁的教室门,属该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建筑物的其他部位,按照上述规定,该部位必须使用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璃或中空玻璃等安全玻璃。所以,学校的过错是确实存在的。

案件审结,法官专门为学校教学设施安全性问题向涉案民办初中发出司法建议。目前,该校所有教学楼、行政楼内门上所嵌玻璃均已更换为钢化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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