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两被告厦门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于1994年11月投资成立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1997年5月,原告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石油化工部与XX公司进行贸易活动时,因XX公司履行合同违约,原告向厦门中院提起诉讼,厦门中院判令XX公司返还原告货款195万元。但原告至今未收到XX公司的任何款项。
1999年初,两被告作为XX公司的股东对该企业进行清算。1999年7月,XX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在向工商部门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时确认,公司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同年9月,XX公司登记注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作为XX公司的股东,在明知公司尚有未了债务的情况下,向工商部门编造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事实,导致企业法人被注销,并接受XX公司全部资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1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