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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使用指引 (暂行)

发布者:王胜军 时间:2020年02月19日 12时53分 | 已阅读: 3229 | 举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使用指引(暂行)第一条适用情形在公开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有条件通过互联网方式参加诉讼活动的,可使用互联网法庭进行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听证调查、开庭审理、调解、宣判等诉讼环节。第二条庭审排期对于采取互联网方式进行相关诉讼环节的案件,审判辅助人员须提前三天,在办案平台上进行互联网法庭登记排期,确认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常用手机号并进行录入。系统通过12368短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使用指引

(暂行)


第一条  适用情形
在公开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有条件通过互联网方式参加诉讼活动的,可使用互联网法庭进行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听证调查、开庭审理、调解、宣判等诉讼环节。
第二条  庭审排期
对于采取互联网方式进行相关诉讼环节的案件,审判辅助人员须提前三天,在办案平台上进行互联网法庭登记排期,确认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常用手机号并进行录入。系统通过12368短信平台将互联网庭审平台软件下载链接和登录账号密码发送至已录入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手机号码中。
第三条  技术准备
审判辅助人员在确认庭审排期后,应立即将案件信息告知信息中心。开庭前一天,信息中心派员配合审判辅助人员检测确认当事人使用的网络条件、设备、场所是否符合网上庭审需要,并联系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测试及线上举证测试,必要时予以技术支持。
第四条  系统操作
当事人按照传票中要求的时间提前20分钟登录互联网庭审平台,进入庭前检测页面,并按提示进行设备检测。
审判辅助人员打开互联网庭审审判辅助客户端,根据系统提示进入庭审前页面,各方画面开始显示。
法官打开互联网庭审法官客户端,点击“开庭”进入庭审页面,庭审录像开始录制。庭审期间,当事人可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根据法庭要求陈述意见、举证质证;审判辅助人员可按照法官要求进行证据展示、导入笔录、发起笔录签名等。庭审期间若需休庭,则点击“休庭”。庭审结束后,点击“结束庭审”,录像停止,但各方画面继续在线进行核对笔录、在线签名等活动。待诉讼活动结束后,点击窗口关闭按钮即可关闭所有画面。
第五条  庭前会议
根据案件需要,可安排各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固定案件无争议事实,确定案件争议焦点,并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
第六条  庭前准备
开庭前20分钟,审判辅助人员应提前到法庭检查网络环境、音响、摄像头、远程庭审系统等软硬件,确保庭审按期进行。
审判辅助人员在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时,对当事人身份进行认证确认。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当事人为企业、组织机构的,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出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单位员工的,出示自己的身份证及委托手续;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律师的,出示律师证及委托手续。同时,应听取对方当事人对身份确认的意见。在核对确认后,应告知各方当事人将身份证明材料及委托手续上传至互联网庭审平台软件相应选项中,由系统自动同步至内网电子卷宗中。
第七条  告知程序
除了宣告常规庭审纪律外,还应特别告知如下内容:
(一)互联网庭审需保持网络畅通,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外,若庭审中原告或上诉人擅自退出连线,按撤诉或撤回上诉处理;被告或被上诉人擅自退出的,按缺席处理。
(二)当事人参加互联网庭审时应按开庭要求着装,场所一般应为封闭状态,保持手机静音、现场安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互联网庭审画面。
(三)互联网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法庭纪律,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第八条  网上庭审
庭前已通过庭前会议完成起诉、答辩及举证、质证的,庭审中可简略询问当事人对于其各自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是否有补充修改,对于其各自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意见是否有补充、修改;若无,直接进入法庭询问、辩论及最后陈述环节,直至庭审结束。
对于简单民事案件,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对于案件要素与审理要点相对集中的民事案件,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根据相关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围绕有争议的要素将调查环节与辩论环节结合进行。
庭审结束后,审判辅助人员上传笔录,当事人可进行阅读、核对,如果需要修改补正,可通过实时画面告知书记员,由书记员进行修改。各方当事人均修改补正完毕并进行电子签名确认后,书记员保存笔录,各方当事人退出庭审。
当事人当庭同意调解的,法官可在线主持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则应经征得当事人同意,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在线确认调解协议内容,调解协议自电子签名确认之时即产生法律效力。
使用互联网法庭庭审所形成的庭审录像、文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应自动同步至内网办案系统中,实现集中管理。
如一方当事人发生网络中断等意外情况,合议庭应告知其他当事人暂时中止连线审理,并与当事人电话连线,待网络恢复稳定后继续审理。如网络无法恢复,则另行排期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合议庭的网络信号出现障碍,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合议庭应中止审理,待信号稳定后恢复审理。
第九条  技术保障
信息中心派员进行技术保障,保障互联网法庭信号稳定,并及时解决相关技术问题。